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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照顧父母,就不能分遺產嗎?從名人遺產風波談繼承權、特留分與「媽媽名下財產」的認定-陳塘偉律師

喪失繼承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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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有藝人徐懷鈺被家人指稱,長年未返家照顧母親、母親過世時也未出席告別式,卻在母親過世後委由律師處理遺產;藝人一方則表示,母親名下財產多為其過去工作所得,且家庭關係長期複雜。依報導所載,雙方對照顧情形、財產來源及遺產分配均有不同說法,真相仍有待文件與證據釐清。 幸福熟齡鏡週刊

這類事件容易引發一個直覺問題:一名子女多年未照顧父母,還能回來分遺產嗎?

法律上的答案,不能只用「孝」或「不孝」判斷。至少要分別確認:該子女是否已喪失繼承權、被繼承人名下財產是否全屬遺產,以及其他手足所付出的照顧或金錢,是否已形成可主張的債權。

一、長期未照顧父母,不當然喪失繼承權

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,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,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時,才會喪失繼承權。換言之,法律並未規定「未探視父母」、「未參加告別式」或「手足認為不孝」即當然失去繼承資格。

當然,長期不聞不問並非永遠沒有法律效果。若被繼承人長期臥病、生活無法自理,而子女無正當理由拒絕探視、扶養或聯繫,致被繼承人承受重大精神痛苦,個案上仍可能被評價為重大虐待。只是,主張喪失繼承權的一方,不能只提出家庭成員的指責;還須提出具體事證,並證明被繼承人生前確實表示該子女不得繼承。

法院也不會只因子女多年未返家,就直接認定其喪失繼承權。最高法院近期裁判即指出,是否構成重大虐待或侮辱,仍須綜合未扶養或未探視的原因、被繼承人的健康及生活狀況、親子互動,以及被繼承人是否有剝奪繼承權的明確表示判斷。

二、遺囑不分財產給某名子女,不等於其沒有任何權利

父母當然可以透過遺囑安排財產。但「在遺囑中不分財產給某名子女」與「使該子女喪失繼承權」並不是同一件事。

如果子女未符合民法第1145條的失權事由,仍屬法定繼承人。被繼承人即使以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其他人,該子女原則上仍可能依民法特留分規定主張最低保障額。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。 民法第1187條、第1223條

例如,被繼承人沒有配偶,僅有四名子女,且沒有遺囑時,四名子女原則上各有四分之一應繼分;如果被繼承人立遺囑將全部遺產給其中一人,其餘子女在未喪失繼承權的前提下,仍可能各自請求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的特留分。惟實際比例仍須視是否有配偶、其他繼承人、遺囑內容及生前贈與而定,不能只依媒體所稱財產總額直接計算。

三、登記在母親名下的財產,不必然全是遺產

遺產分割前,第一個問題不是「誰可以分」,而是「哪些財產可以分」。

房屋、土地、存款或投資若登記在母親名下,通常會先被列入遺產清冊;但如有子女主張購屋款、頭期款、保費或資金來源實際由自己支付,而母親只是代為保管、借名登記,或雙方另有借貸、委任或信託關係,該子女可能提出返還、確認所有權或債權請求。

不過,單純說「那是我賺的錢」通常還不夠。法院會進一步檢視:

  • 購屋款、房貸、稅費及保費是由何人帳戶匯出;
  • 購買當時是否有借名、保管、贈與或借款約定;
  • 不動產由誰使用、出租、繳納貸款及管理;
  • 被繼承人生前曾如何對其他親友或金融機構表示;
  • 是否有匯款紀錄、契約、訊息、收據、報稅資料或證人可供佐證。

同一筆錢交給父母,法律效果可能完全不同。若是贈與,財產可能已成為父母所有;若是借款,子女可能成為遺產債權人;若只是保管或借名登記,則可能根本不屬於遺產。真正重要的,不是家人事後如何解釋,而是當時的資金流與雙方真意能否被證明。

四、照顧較多、付錢較多的手足,可以多分嗎?

許多遺產爭議的另一個核心是:照顧父母較多的人,是否可以因此多分遺產?

原則上,手足之間誰探視較多、誰陪同就醫較多,並不會當然改變法定應繼分。法律上的應繼分不是用親情付出逐筆結算。若沒有遺囑、遺產分割協議或其他合法安排,單純以「我照顧得比較多」主張多分,未必會被採納。

但這不表示長期照顧者沒有任何權利。若其能證明自己代墊醫療費、看護費、生活費、房貸或其他支出,且該筆費用並非單純無償贈與,而有借貸、委任、代墊或報酬約定,則可能先向遺產主張債權;遺產清償債務後,剩餘部分才由繼承人分割。

因此,實際照顧父母的子女,應保留匯款紀錄、醫療與看護收據、付款明細、訊息紀錄,以及父母或手足曾就費用分擔作出的約定。沒有留下紀錄,日後很容易從「應該補償我」變成難以證明的家庭感受。

五、保險金是否屬遺產,要先看受益人約定

媒體報導常把「保險金」與房地、存款一起計入遺產,但法律上不一定如此。

依保險法第112條,死亡保險金如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,該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;相反地,如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,保險金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。

因此,處理遺產時不能只問「保險有多少錢」,而應先確認要保人、被保險人、受益人及保單條款。若已有指定受益人,其他繼承人未必可以依應繼分要求分配;若未指定,才可能進入遺產分割程序。

六、遺產案件爭的往往不是公平,而是證據

家庭成員可能各自記得不同版本:有人認為某名子女沒有照顧父母;有人認為自己多年收入都由父母保管;也有人認為自己代墊了全部醫療費與生活費。這些說法都可能是真實經驗的一部分,但法律仍須逐一確認其對應的權利基礎與證據。

在遺產分割前,建議先完成下列事項:

  1. 製作完整遺產清冊,區分不動產、存款、投資、債務及保險。
  2. 調閱不動產登記、帳戶流水、購屋付款、保單及受益人資料。
  3. 由主張代墊、借款、保管或借名關係的人,提出具體文件與資金紀錄。
  4. 先確認被繼承人是否留有有效遺囑,以及遺囑是否影響特留分。
  5. 在財產與債權範圍釐清前,不要急於簽署遺產分割協議。

親情上的委屈,未必能以遺產比例完全衡量;但遺產爭議若只停留在「誰比較孝順」或「誰比較委屈」,通常無法解決問題。及早以遺囑、財產清冊、保險受益人安排及書面紀錄,說清楚財產歸屬與照顧費用,才能減少親人離世後才由手足透過媒體或訴訟處理長年關係問題。

喪失繼承權-陳塘偉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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